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起诉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
1、以径行方式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该法律的关键根据取决于,债务人的代位权有别于债务人的撤销权,债务人系代位行使债务人目前的权利,以其是“原本局势的重申”,针对债务人及第三人危害并不大,此志法律法规对其行使方式多方面限定。一起,这类立即行使的方式有利于实际操作、降低起诉,合乎起诉经济发展标准。从法律上看来,以日本国为意味着的传统式民法要求代位权同其他大部分民事权利相同,能够根据起诉和径行两种方式行使。在我国台湾省采用起诉方式和径行方式多管齐下,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不因裁判员上之行使为必需,在裁判员外还可以行使。
2、以起诉方式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该法律的关键根据取决于,为了避免债务人乱用代位权而随意处罚债务人的权利,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在行使全过程中异议的造成,确保某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所获权益能在各债务人中间有效分派,此志应当开设严苛的司法程序,要求代位权必需根据起诉方式行使。从法律上看来,荷兰、西班牙和在我国都选用了此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