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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创立条件

时间:2024-07-31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二种。

1、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

该立法的主要依据在于,债权人的代位权有别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系代位行使债务人目前的支配权,以其是“原本局势的重申”,针对债务人及案外人危害并不大,此志法律法规对其行使方式多方面限定。一起,这类直接行使的方式有利于操作、降低诉讼,合乎诉讼经济标准。从立法上看来,以日本为代表的传统民法要求代位权同其他大部分民事权利相同,能够通过诉讼和径行二种方式行使。我国台湾省采用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多管齐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因裁判上之行使为必需,在裁判外也可以行使。

2、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该立法的主要依据在于,为了避免债权人乱用代位权而随意处罚债务人的支配权,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在行使全过程中异议的造成,确保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权益能在各债权人中间有效分派,此志应当开设严苛的司法程序,要求代位权必需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从立法上看来,荷兰、西班牙和我国都选用了此见解。

债权人代位权的创立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创立应具有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中间的负债必需是依规创立的合法的债务关联;

2、债务人须具有针对案外人的债权或退还请求权等实际的支配权;

3、必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期满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负债的个人行为给债权人导致危害。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知识今日就先详细介绍到这儿,大家必须注意弄清债权人撤销权和债权人代位权的差别,并且通过正规合法的退静去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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