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普通清偿债务相比,破产清偿债务有其独特之处。
当企业无力承担所背负的沉重债务时,破产清偿债务就是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算以及合理的分配,进而以一种有序且恰当的方式来偿还原本的债务。
而普通清偿债务则是在企业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发生,债权人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方式及期限,进行债务的给付。
对于破产清偿债务来说,法律对此制定了严格的程序及先后顺序规定。
其具体体现诸如需要优先支付破产所需的各项费用以及共同利益负债等等。
然而,普通清偿债务的过程则相对更灵活,主要依照双方之间约定的条件来决定。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