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后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正常情况:
股东转让股权后,一般不用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股东完成出资后,公司用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按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担责。
转让股权后,股东身份没了,通常不用再为后续债务负责。
特殊情形:
转让前公司已有债务,原股东没出资或没全出资就转让,受让人知情的,双方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担责。
原股东转让股权时恶意逃债等滥用权利,债权人可要求其担责。
案情回顾:
小尤和小白是某公司的股东,小尤认缴出资50万但只实缴30万。之后小尤将其股权转让给小石,小石知晓小尤未完全出资的情况。后来公司因经营不善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小尤和小石承担债务责任,小尤认为自己已转让股权不应担责,小石则认为主要责任在小尤,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而言,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股东以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转让股权后股东身份丧失,通常无需为后续债务担责。所以从常规情况看,小尤转让股权后似乎不用担责。
2、但本案中,转让前公司债务已产生,小尤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且受让人小石知道该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原股东小尤与受让人小石需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若小尤转让股权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等滥用股东权利行为,债权人也可主张其担责。